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厚基础、善实践、能创新、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过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示学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有效促进学生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与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在掌握大量具体真实测评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含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测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身心测评三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0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爱国主义思想。
2.自觉加强政治思想修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学校各项学习教育活动(包括党团组织活动、理论学习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自觉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
5.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认真做好大学生学业规划,并能按照规划内容不断进步。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求真务实,治学严谨。
4.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不违反课堂纪律。
5.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6.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三)遵纪守法(总分30分)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2.遵守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违纪行为。
4.考核年度内,受到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5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20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30分。多次违纪的,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5.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四)文明素养(总分20分)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八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70%)和辅导员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班级同学民主互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测评)。辅导员对班级中的每位同学进行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班级同学互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同学互评的得分。
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计算公式为:
G1=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0.7+辅导员测评*0.3
第九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察必修课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为: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分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在学院公示通过后,报至学工处备案。
第十二条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及格。
三、身心测评(100分)
第十三条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考试。认真参加体能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适应能力较强。
5.身心健康,有高尚的个人修养和审美情趣。
6.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第十四条身心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70%)和辅导员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测评办法同第八条。
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计算公式为:
G3=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0.7+辅导员测评*0.3
第十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0.7+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100分-90分)、良好(89分-80分)、合格(79分-60分)和不合格(59分-0分)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优秀比例控制在30%: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达到优秀(最低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对于一学年内应修学分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能力测评
第十七条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十八条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课程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情况。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 班级排名 前3% | 班级排名前10% 前项已加分的 不再累加 | 班级排名前20% 前项已加分的 不再累加 | 班级排名前30% 前项已加分的 不再累加 |
加分标准 | 15 | 10 | 8 | 6 |
2.公选课、个性化教育课程加分
公选课、个性化教育课程每完成1个学分加0.5分。
3.CET4考试过425分获报考CET6考试资格者每学年加2分;CET6考试过425分者每学年加4分。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TEM4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2分,良好者每学年加3分,优秀者加4分。其它语种加分另行规定。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
加分标准 | 1 | 1.5 | 2 | 3 | 3.5 | 4 | 5 | 5.5 | 6 |
5.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获良好等级者加1分,优秀等级者加2分。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结合所在班级辅导员和分管辅导员意见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会干部,由所在学院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会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表现予以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主要学生干部 | 6—5 | 3—2 | 0 |
说明:
1.班级、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院级学生组织中部长、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3.其他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加分*0.8计算。
4.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级学生组织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5.校级各社团负责人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加分*0.8计算,院级各社团负责人的加分按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0.8计算。
(三)社会实践加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8 | 6 | 4 | 1 |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青年志愿者活动 先进个人 | 8 | 6 | 4 | 1 |
(五)体育活动加分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 级 | 2 | 1.5 | 1 | 0.5 |
校 级 | 4 | 3 | 2 | 1 |
市 级 | 6 | 4 | 3 | 1.5 |
省 级 | 8 | 6 | 4 | 2 |
全 国 | 12 | 10 | 8 | 4 |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2分,破市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4分,破全国记录者另加6分。
2.以上活动获奖者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分。
(六)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分。
(七)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对于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 |
2. 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分。
3.“十佳宿舍”累计两次,每人加1分、累计四次,每人加2分、累计八次,每人加3分;“十佳个人(室长)”累计三次者加1分、累计六次者加2分、累计八次者加3分。“十佳宿舍”与“十佳个人(室长)”不重复加分。
二、创新测评
第十九条创新测评主要是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二十条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 级 | 3 | 2 | 1 | 0.5 |
校 级 | 5 | 4 | 3 | 1 |
市 级 | 7 | 6 | 4 | 2 |
省 级 | 9 | 7 | 5 | 3 |
全 国 | 12 | 10 | 7 | 4 |
国 际 | 15 | 12 | 8 | 5 |
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组织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排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院级学科竞赛由学院认定。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型专利的一项加11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9分。如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0.9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7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70%加分。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核心刊物 | 10 | 2 | 1 |
省级刊物 | 6 | 1 | 1 |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校级创业设计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
(五)自主创业加分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学院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最高分值为10分。
第二十一条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主管部门裁定。
第二十二条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辅导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辅导员主持、班干部负责计算。
第二十五条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辅导员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测评结果由辅导员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辅导员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汇总后上报学院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完成。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
第五章 应 用
第二十八条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年奖学金评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同时作为学生组织发展、评优评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测评成绩不合格;
3.身心测评成绩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班级统计,报学工处备案,每学年学生个人的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实施细则》,对品德测评、身心测评的内容和本条例未涵盖的其它发展素质测评予以补充,分值不得超过10分,在学院公示通过后,报学工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